关于
伤情鉴定的时限要求,乃是依照各类具体情形而灵活调整。具体而言,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事例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聘请承办处理伤害事例之任务起算点起,在至多不超过 24 个小时以内,须主动发出鉴定委托书,指导
受害人前往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然而,对于某些类型的伤害事例,伤势究竟为何,甚至无法确切认
定损伤程度如何,则需公安机关在接手处理此案后的 3 个工作日之内出具鉴定委托书。若是未遵守上述常规层面的时限规定,势必对事例的调查处理及其所收集的
证据效力产生一定影响。但是,如果存在合理缘由致使延误,比如伤员病情相对复杂,需要进行更深入的治疗与观察等,应立即向相关部门详细解释情况,并积极争取补充进行伤情鉴定。至于是否能够补充进行鉴定,以及其效力如何,均需根据事例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
法规加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