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针对因
征地而引发的青苗补偿事宜,其理应归属于青苗所属主体。依据此项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当土地被征用之际,针对被征用区域正在正常生长期间的农作物所应获取的补偿费用,应当归属到实际种植该作物的个体或组织手中。然而,若在
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过程中,对于青苗补偿费的归属问题有相应的协议约定,则应遵循协议中的条款执行。另一方面,倘若涉及到
承包土地被政府征收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在承包
合同有效期内,青苗补偿费应归属于
承包方。但是,如果是
集体土地被政府征收,并且没有明确的
承包关系存在,那么青苗补偿费很可能会归属于集体所有,然后由集体按照特定的规则将这笔款项分配给实际种植者。总的来说,青苗补偿费的最终归属需要结合
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