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侵犯通信自由这一
违法行为,其主要决定因素包括以下几种:首先,故意隐瞒、销毁或以不当手段开启他人的信件,其中涉及的信件形式较为广泛,包含了传统的书信以及现代的电子邮件等等。其次,恶意地试图领取、私自开启、隐藏、销毁或是擅自进行邮件和电报的检查。再者更为严重的,便是破坏邮政与电信部门的正常通信运作,导致通信过程受到阻碍甚至被迫中止。举例来说,蓄意毁坏通信设备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
侵犯通信自由罪通常被视为一种情节恶劣的
犯罪行为,只有严重侵犯通信自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才构成
刑法中的
犯罪,如多次、大规模地隐匿、销毁、非法开启他人的信件等情况。然而在大多数事例中,这类行为通常只涉及到
民事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