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
误工费用时,并不是仅依据
当事人有无住院而作出决定性的判断。误工费用的核算是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长及经济收入水平所决定的。误工时长通常根据相关
医疗机构所出具的证明予以确认。倘若受害者因伤以致无法正常工作而延长了误工期,这部分误工期则可计算至残疾鉴定前的最后一日。至于经济收入方面,若受害者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就应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进行计算;反之,若受害者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那么便可参考其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进行计算;若受害者无法提供其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证明,也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区同行业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作为参考。总而言之,即使未住院治疗,只要确实因为误工导致收入减少,仍然有权要求
赔偿误工费用,具体金额需根据上述原则以及相关
证据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