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指伤害程度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所确定的
二级轻伤范围,亦即由各类伤害因素直接导致的原始创伤或其引发的并发症未能对个体生命构成紧迫威胁;且未对相应组织器官以及其正常功能产生严重破坏,同时对患者外貌也仅有轻微影响。例如:头部创口或瘢痕累计长度达八厘米或以上;面部单一创口或瘢痕长度超过四点五厘米或以上;多个创口或瘢痕累积总长度达到六厘米或以上;两根肋骨发生骨折;眼眶壁发生骨折(仅限单纯的眼眶内侧壁);鼻梁因粉碎性骨折而骨折;牙齿脱落数量达到两个或以上或牙齿受损程度达到两颗或以上等情形均符合二级轻伤之定义。然而,关于
轻伤二级的确立应根据
司法鉴定机构所具备的专业资质及其遵循的相关标准与程序来进行鉴定,并需考虑到不同事例中存在的差异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