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明文规定,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的各类
犯罪分子,在其所处的执行期间内,倘若严格遵守监管
法规制度,接受持续深入的教育改造,并且确实表现出明显的悔过意识和改邪归正之决心,抑或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突出的
立功表现,均可获准给予相应程度的
减刑处理;而若取得显著
立功业绩,则应对其施以更加宽大的减刑待遇。针对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经由适当的减刑处理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仍需维持在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在此过程中,如若罪犯在服刑期间积极投入改造工作,且符合
减刑条件,便有权提出减刑申请。然而,最终能否获得减刑批准,还须由监狱管理部门依据罪犯的具体表现进行全面审查,并由中级以上人
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