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检察机关作出不予
批捕的决定时,公安机关必须在收到该通知后立即解除对涉案人员的
拘留措施,并且随即将所采取的相关执行情况以最迅速的方式告知检察机关。若仍有必要对相关事例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工作,且涉案人员符合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的条件,则公安机关应依法为其办理相应的手续。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将继续深入调查事例,搜集更多的
证据。待公安机关完成所有侦查工作后,他们需撰写一份
起诉意见书,并将与此案有关的全部
案卷资料以及证据一并移交至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决定。检察院将对这些事例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最终决定是否向法院
提起公诉。如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尚显不足,可能会要求公安机关对相关事实进行
补充侦查。总而言之,检察院的不予批捕并不代表事例就此结束,整个程序将会依据实际情况继续向前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