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针对涉及
环境污染的事例的司法
管辖,我们采取了如下的规则:第一,在地域管辖层面,无论是
犯罪行为的发生地还是
犯罪结果的发生地,当地的公安机关均具有相应的
管辖权。其中,犯罪行为的发生地涵盖了
污染环境行为的实施地、预备地、起始地、经过地以及终结地等各个环节;而犯罪结果的发生地则包括了污染物的排放地、倾倒地以及处理地等相关地点。第二,在
级别管辖方面,此类事例通常由基层公安机关负责审理。然而,当事例的性质严重且复杂时,上级公安机关有权
指定管辖或者直接进行管辖。此外,若出现多个公安机关对同一事例均拥有管辖权的情况,则应由最先接手该案的公安机关负责审理。如有必要,也可以由主要
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行使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