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对涉案人员所提出的退赃要求,一般情况下并非是由公安机关直接承担实施的责任。当检察机关在处理某类事例的过程中,若判定该事例涉及到需要退赃的情况并且针对此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裁决之后,那么实际执行的主体便应当视具体的事例状况而定。有可能是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亲属自愿地履行退赃的义务,将赃款
赃物上交给检察机关指定的账户或者相关的部门。然而,在某些特定的事例中,如果需要采用强制性的措施来追回赃款赃物的话,那么或许就需要在法院宣判之后,通过
执行程序才能予以实现。在这一过程中,尽管公安机关可能会为检察机关和法院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是它并不直接成为退赃的执行主体。总的来说,退赃的具体执行方式和主体,都必须依据事例的性质、发展阶段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来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