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破产以后,以下原则将决定
债务的承担方式:在通常情况下,该公司必须依赖于自己所有的资产来支付公司的负债。至于股东,他们只需按照各自承诺的
出资额,用此金额来对此公司的负债负起相应的责任即可。然而,如果股东有未完全履行或者根本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涉及到
抽逃出资等恶劣行为,那么他们就需要针对那些无法从公司现有资产中得到偿还的债务,承担起补充
赔偿的责任,而且需要承担的仅限于未出资本息的范围之内。一旦公司进入了
破产程序,法院会指派专门的管理人员来接手公司的财产和事务,负责对
破产财产进行
清算、评估和处理,并按照法定的顺序来偿还债务。在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剩余的部分将会按照如下的顺序进行偿还:首先是破产人
拖欠员工的
工资、
医疗费、
伤残补助费、抚恤费用,以及应该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还有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该支付给员工的
补偿金;其次是破产人欠缴的除了上述规定之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的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的
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