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家有限公司陷入破产困境之际,
债务的清偿过程须遵守严格的
法规程序。首先需要采取的是将公司所有的资产悉数用于偿还债务。若发现公司的现有资产尚无法完全覆盖其所有债务,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股东们并不需要动用他们个人的财产来负担公司的债务。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中,如股东存在
虚假出资或者违规
抽逃出资等不当行为,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该名股东必须为其未能
出资或抽逃的金额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范围内,对于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起
补充赔偿责任。在
破产清算阶段,法院将会指派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全面的
清算、评估以及处理工作,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依次地履行债务的清偿义务。具体的清偿顺序大致如下:首先支付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其次是职工债权、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税款;最后才轮到普通
债权人等其他债权人。总而言之,在
公司破产之后,债务的清偿将以公司现有的资产作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