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的情况下,
求偿权通常只能在票据因到期未得到付款,或是在到期之前遭遇了法定障碍时才能依法行使。诸如,当一张
汇票尚未到达其使用期限就遭到拒收;又如,当
支票中的承兑人或付款人不幸离世或者存在严重的
逃逸行为;甚至是当此类人士因为触犯了法律或其他因素被官方
宣布破产,或者被迫终止其商业活动等等。在持票者开始启动求偿程序时,他们必须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票据已经遭到了拒绝接收或付款的全部
证据材料。同时,持票者对于票据前手的求偿权力,其有效时间是从票据遭到拒绝接受或付款的那一天算起,可以长达六个月;持票者对于更前期手的再次求偿权,则是从偿付日期,或者从正式提出
诉讼的那天算起,并且有三个月份的
有效期。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每位
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执行期以及条件或许会根据票据的种类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的具体执行情况而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