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无法完全清偿全部
债务的情况,需要深入研究
法人的职责与法律责任分配问题。从常规角度来看,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法定
代表人仅以其实际注资投入的资金额为上限,对公司所负担之
债务承担有限的
赔偿责任;假设该法人已经全面履行了
出资承诺,并且不涉及任何诸如
抽逃出资、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等
违法行为的话,那么通常情况下无需动用个人的私人财富去为公司营业产生的负债负责。然而若法人涉及上述违法行为,那他或她也很可能被要求为
公司债务承担附随的
连带责任。在
申请破产保护的过程中,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积极全力地配合
清算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并如实地向他们通报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以及所有资产的详细清单等重要信息。假如在
破产清算之后仍然存在尚未得到清偿的债务,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将不再需要承担额外的偿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