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醉驾行为所导致的
拘留十五天的惩戒期,通常是从公安机关依法作出
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当日算起。至于这些
刑法的实施长度,是以自然日为计量单位来进行衡量的,且执行的起始日期需根据
处罚决定书中所明确标注的日期为准。例如,若处罚决定书中注明自八月一日起开始拘留十五天,那么拘留的截止日期应为八月十五日。在此期间,如遇
法定节假日,一般情况下是不予顺延的。然而,若
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间因疾病需要离开拘禁场所接受治疗,则治疗期间将不被视为
拘留期限的一部分。总而言之,关于具体的计算方式,我们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
执法部门的操作规范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