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律师与
涉嫌犯罪的嫌犯或者被告人进行面谈交流的时间及其频次并没有明文规定的统一准则,而往往会因应每起事例自身的复杂性及
司法部门的细微安排而有所差异。从一般的情况来看,当涉案事宜处于
刑事诉讼立案侦查阶段时,律师的见面业务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与限制,然而,我们依然应该确保给到律师一个及时的机会,让其熟知事例的全部信息并为其服务对象提供必要且充分的法律支持与援助。至于在
审查起诉以及
终审判决阶段,律师的面谈交流次数则相对更加灵活多变。若是事例呈现出复杂性高、影响力大等特点,律师甚至有可能需要密集地增加见面次数,以此来更有利于他们做好法律辩护的前置准备工作。综合以上所有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律师与嫌犯或被告进行面对面交流的时间及其频次,都必须坚持以最大化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同时也要确保律师能够高效地完成辩护工作这两大原则作为行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