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珠江三角洲的
上海市,因涉嫌违反相关公共道德条例被认定为“涉黄”行为并导致
刑事指控而被
刑事拘留者的法定
拘留期限通常不会超出37个自然日。这是因为刑事拘留系由当地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针对他们直接
管辖的事例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所实施的临时性措施,旨在在特定的紧急状况下,对
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人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将事例提交检察机关进行
逮捕申请,则应在
拘留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由检察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逮捕申请的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到30个自然日。此外,在特殊情形下,审批时间还可能进一步延长1至4个自然日。然而,具体的拘留期限仍需依据事例的复杂性以及所需收集的
证据材料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