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不当得利之诉,原则上应由被告方的居住地所在地区的人
民法院负责审理。然而若被告方的居所地与其惯常居住地并不相符的话,那么就将其优先交由惯常居住地所属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住所地”是指自然人的户口注册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则是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离家外出后直至
提出诉讼期间,能够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点,但是,该普通公民在接受医院治疗的场所除外。同时,在法律规定的若干种例外情形下,例如涉及到
合同纠纷的
诉讼事例,由被告方的居所地或
合同义务执行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如果是在
不动产权益转让中的不当得利争议问题,那么将由不动产地属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具有专有审判权。总的来说,我们需要依据每一个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来确定最终的
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