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
逮捕之后,有关
办案期限需要依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和确定。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对于已被执行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其所涉事例的侦查
拘留期上限不可超出两个月。但是,如果事例情节较为复杂,导致该
期限届满之时依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并达成结论,此时,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延长一个月的
侦查期限。若事例属于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事例,或是重大的
犯罪团伙事例,亦或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事例,以及
犯罪涉及范围广泛且取证难度较大的重大复杂事例,经过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将侦查期限延长至两个月。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
刑事处罚,并且按照上述规定延长了侦查期限,但仍然未能完成侦查工作并达成结论,那么,经过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还可以再次延长两个月的侦查期限。当事例侦查工作全部结束后,将会移交给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在此过程中,检察院的
审查起诉期限一般设定为一个月,对于重大、复杂的事例,可以适当延长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