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房屋质量问题而导致必须进行拆除重建之情况,需要从各个角度综合考虑并确定责任的承担者。首要原则在于,倘若该质量问题发生在房屋的保修期限之内,并且这类问题是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施工行为、设计方案等方面的不当之处所导致的话,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起该事件的
主要责任。其次,如果问题出现是由于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所致,那么无疑,施工方将成为责任的承担者。再次,如果监理单位未能充分履行其监理职责,从而使质量问题未能得到及时的发现与纠正,那么,监理单位也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如果业主自身在使用过程中的不当操作或者擅自对房屋结构实施改造以致引发质量问题的话,业主本人也可能要承担部分的责任。在判定责任的主体方面,我们需要借助专业的
房屋质量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报告,以此作为主要的依据,以便更为清晰地了解质量问题的产生原因以及责任的归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