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批准逮捕后,对于初步调查期间的
羁押时长,原则上应当予以控制在两个月以内。然而,考虑到事例的具体复杂程度以及
期限届满之后仍然无法完成调查工作的可能性,对于此类事例,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一个月的
侦查羁押期限。若事例属于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事例、大型
犯罪团伙事例、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事例,或者
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且取证难度较大的重大复杂事例,则可以向省级、自治区或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获得批准或者决定后,可以将侦查羁押期限延长至四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如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情况下,依据上述规定将延长的期限予以累积,即使历经延长后仍然无法完成整个侦查工作,省级、自治区或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仍然有权利再次延长两个月的调查时长。在侦查工作告一段落后,事例将会被移交至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通常而言,从
逮捕之日起算,大约需要两到三个月的时间才能进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环节,但是具体的时间跨度还需根据事例的实际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