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取保候审措施期间,被取保候审者需要遵守以下几点限制性规定:首先,未经执行机构的批准,不得擅
自离开所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其次,如果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有所变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立即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再次,在接到
传唤时,应及时到案接受调查;此外,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最后,不得销毁、篡改
证据或串通口供。对于那些违反上述规定的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缴纳了
保证金的,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进行没收,并要求他们做出明确的悔过表示,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新的
担保人,或者处以
监视居住、转为
逮捕等相关
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