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该事例的
当事人在
诉讼过程中未出席法庭的现象可能导致多种不同的判决结果。如果原告未能亲自出席法庭并未
委派代理律师代表其出庭,那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被视为自动撤回
起诉;而对于被告方而言,如果其未能出席法庭审理,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首先,如果事例属于被告必须亲自到庭的类型,经过法院两次正式
传票的
传唤后仍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那么法院有权采取
强制措施,即
拘传被告到庭。其次,如果事例不属于被告必须亲自到庭的类型,那么法院可以在被告未出席的情况下,依法作出
缺席判决。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会依据原告所提交的
证据以及陈述内容进行全面审查与判断。然而,被告却丧失了在法庭上进行辩护以及对原告证据提出质疑的权利,这无疑可能对被告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除非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出席法庭,当事人应该尽最大努力亲自出席
诉讼程序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