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最近看新闻的,有人因为敲诈被判刑的,可是对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的,我还不是很了解的,请您帮我解答下的,谢谢
[律师回复] 犯罪主观方面反映了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这就与非法拘禁罪有了本质的区别。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主观上只能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身自由的危害结果,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非法拘禁罪一般不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但刑法典设置了例外性规定,即《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三款和 2000 年 6 月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这一款规定一般以合法债权债务关系为前提,只是债权人为索债采用了法律所不允许的方法。而且,该款规定也仅仅为了达到索取债务的目的,与其它罪为勒索财物的主观目的有质的区别。 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笔者理解,一方面,虽然“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毕竟是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之上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如赌债所获取的钱财,是依照双方认可的游戏规则且双方获取钱财的概率是相同或相近的,输赢结果取决于偶然因素。对于当前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设套诱赌行为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由于缺乏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仅具有赌博的外在形式,不属于该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另一方面,司法解释的产生往往具有一定的时空背景,我们必须正确地领会司法解释的立法原意和真正内涵,不能机械套用。该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为了把非法拘禁和绑架罪区别开来,防止主观恶性不深的犯罪嫌疑人受到过重的处罚。因为行为人为了索取非法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毕竟事出有因,与那些典型的、无缘无故地扣押、绑架他人勒索财物的行为不可同日而语②。所以,司法解释对于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 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以法定刑较绑架罪轻得多的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也是为了适应了现实中债务处理纠纷复杂性的需要,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