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受贿行为的事例处理过程中,
自首与主动退还
违法所得均被视为法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的情节要素。其中,自首都具有揭示
犯罪嫌犯主动交代罪行并表现出深深懊悔之意的积极意义,由此反映出他们主观恶性及人身危害性的明显降低;而通过主动退还财物,不仅有助于抵消部分
公共利益受损的比重,也在某些程度上实现了对国家
经济损失的弥补。在实际定罪
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
受贿金额数量、
情节严重程度以及所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等等。作为一般的原则,若涉案受贿金额规模相对较小,
同时犯罪嫌犯存在自首和退还违法所得的良好表现,那么他们将有可能获得较为轻微的
刑事惩处方式,例如
有期徒刑宣告
缓期执行。然而,如果受贿金额极其庞大或者达到非常高的程度,即使犯罪嫌犯表现出自首和退还违法所得的意愿,他们仍然可能面临比较沉重的刑事惩罚,尽管相对于缺乏上述有利情节的事例,这往往意味着更轻的刑期。总而言之,法院在处理此类事例时,将会依据个案的具体情节发展,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最大与最小量刑幅度之间作出最为公平合理的判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