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检察院将可能需要
传唤涉案的受害者。在此类状况中,这种操作常常出现在
刑事诉讼的进程之中,有鉴于此,检察院需要针对性地对相关事例事实进行深入审查与探究,洞悉受害者所持有的强烈诉求以及表达出来的主观看法,抑或是为进一步完善某些关键性
证据而开展必需的补充核查工作。而所谓的“传唤”则构成了法律制度赋予检察院的神圣权利及程序之一,他们必将以严格遵守各项
法规为准则进行相关事务的处理。因此,对那些已被传唤要求出席的受害者而言,应当按照既定时间出席指定场所。倘若受害者对此传唤请求予以回绝并且无法提供合理的原因解释,那么他或她将承受相应
法律制裁的压力。然而我们也必须警惕,检察院传唤受害者并不代表必然要经过这一程序,而是需要结合具体事例实际需求作出适宜决策。与此同时,当受害者接受检察院的传唤时,他们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去如实地阐述事例的相关详细内容,并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