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关于
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中,针对如
敲诈勒索罪这样的
公诉事例,
被害人(亦称“原告人”)的
撤诉行为无法直接致使该事例画上终止符。这是因为公诉事例的处理主体是检察院,他们要以国家的名义对
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
刑事追责。换言之,即便是被害人表达出了谅解或者放弃进一步追究的意愿,检察官也会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例如
犯罪的真实情况、性质、情节的严重性以及其对于社会的潜在威胁等多方面因素,来做出是否提
起诉讼的决定。若
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且嫌疑人能够表现出
认罪悔罪态度,并采取积极的方式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补偿,那么检察院甚至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然而,当犯罪
情节严重到足以构成犯罪之时,法院依然会依据法律规定做出裁决,只不过被害人的谅解或许能成为减轻
刑罚的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