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各方
当事人如对其与另一方所签署之协议中约定之
违约金有过高等或过低之异议,均有权向公正权威的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调整违约金之数额。在司法实践中,评判何谓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通常需立足于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同时也应考虑到合同的具体履行状况、当事人在此过程中的过错严重程度以及当事人各方对于未来可能获得的经济收益等诸多方面的综合考量。一般而言,倘若违约金超过违约所致损失的百分比达到了30%以上,则显然属于“明显超出了违约所发生的实际损失”的范畴。然而,若违约金的金额低于违约所致损失,那么当事人便有权要求提高违约金的数额,但这同样需要以实际损失作为衡量的基准。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任何一方在主张
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都必须承担起相应的
举证责任,以证明其所主张的违约金确实存在着不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