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取保候审,其适用情形主要包含两个方面:首先是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取保候审者并不应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其次则是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到期。在江苏省内,撤销取保候审的具体流程如下:若因期限已到,执行机关需在
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对是否
解除取保候审或
变更强制措施进行决策,并在期限届满之前将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执行机关。决定机关在决定解除
取保候审后,必须立即通知被取保候审者以及相关单位。若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撤销取保候审,则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过严谨的侦查、审查等法定程序,并由具有权限的机关做出最终决定。对于在
取保候审期间未曾违反规定的被取保候审者,在撤销取保候审之时,有关机关将会全额退还其所缴纳的
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