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所确立的原则,对于任何形式的
欺诈行为的追溯时限均由可能适用之
刑事处罚来决定。对于被判定处以无期
徒刑等
刑事惩罚的
欺诈罪犯,其责任追究的最长
有效期间为二十年;若该罪犯可能被判处的是低于五年
有期徒刑,则最短有效
追溯期为五年;而被判定处于五年至十年之间有期徒刑范围内的罪犯,其追诉有效期即为十年;已达到十年及以上有期徒刑程度的罪犯,其追诉有效期将固定为十五年。所有的追溯时效都是从此类
犯罪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然而,如果该种
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或多次出现之情形,那么则自这些犯罪行为彻底结束之日起重新起算。另外,如果在已确定的追溯期限截止之前又涉嫌新的犯罪事件,先前的犯罪行为的追溯期限将会在新的犯罪行为被公开宣布那日起开始进行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