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涉及双方协商协议撤销房产交易时,其需否支付
违约金之事宜,实则取决于双方针对相关事宜所做商议的决定及相应合约中所约定的详细条例。若合约内确立,对于某些特定情形,经由双方协商同意撤销交易并不要求支付违约金,那么势必应当遵循合约所订规定进行操作执行。然而,倘若合约内容并无对此类事项作出明确陈述,双方经过商议选择解除合约,并且未能就违约金赔付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这便可能需要依据违约情节、因此而带来的
经济损失等因素综合地进行评估评判。比如,当撤销交易的原因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如房屋质量重大瑕疵等,
消费者进行
退房处理时或许可以免除支付违约金之义务。反之,若是由
购房者自身原因主导退房行为,那么可能将会面对需要承担一定
违约责任,支付应有违约金的情况。总的来说,协商的诚意与合约条款的严谨性乃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