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1"补偿具体适用于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诸多情境。其中,"N"代表着
劳动者在本企业服务的年限,即每满足一年的服务期限,便按照一个
月工资的比例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助给劳动者。而这个所谓的"1"则代表了额外的
代通知金,亦即在当用人单位并未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劳动者本人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所需支付的费用。以一些实际情景为例,譬如当劳动者在某个时间阶段内表现出不能胜任当前职责,经过公司内部相关培训或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后仍然无法胜任该职务的情况;又或是在
劳动合同订立之初所依赖的基本情况突然产生强烈变动,导致原本已经设立的劳动合同无法顺利执行,此时,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全部沟通协调,最终也没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事宜达成共识的各类状况等等,在这些情况之下,用人单位如果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且在此过程中未能提前三十天通知到劳动者本人的话,那么他们就有义务向劳动者提供"N+1"的
经济补偿。然而,值得大家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经济补偿中的月工资,特指的是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最近十二个月以来的平均
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