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犯罪未遂的惩治措施,其核心依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它所涉及的社会危害性;其次,
行为人在
犯罪过程中所展现出的主观恶性。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这种情况,虽然犯罪未遂并未达成
犯罪既遂的后果,但是行为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行动,仅仅只是因为外界因素(且非本人意志)而未能得以顺利推行。必须指出的是,尽管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较于犯罪既遂要轻微,但是并不能因此而被忽略。实际上,我国
刑法之所以对
未遂犯作出明文规制,是出于预防犯罪的根本需求,通过对未遂行为进行惩处以达到遏制潜在犯罪滋生的目的。在此基础之上,我们还应当注意到行为人的主观蓄意以及对犯罪的充分准备程度。就
量刑而言,对于犯罪未遂事例,可以参照对应的犯罪既遂事例,考虑给予被告人从轻或
减轻处罚。这一
处理方式充分展现了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在惩罚罪犯的同时,也要根据
犯罪行为当时的实施状态给出合理的量刑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