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追诉期限之计算方法,通常情况下是自
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进行计算。此处所称的“
犯罪之日”,特指
犯罪事实成立之日;若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或持续状态,则应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例如,某人为一次性实施的犯罪行为,其追诉期限便应自该人实际实施犯罪行为当日起算。然而,如果犯罪行为为连续多次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或者某种犯罪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如
非法拘禁他人),那么追诉期限便应自犯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对事例展开
立案侦查,或者人
民法院已经受理事例之后,
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将不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外,若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
立案却未予立案的,同样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