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
逾期履行之后所签署的收楼协议究竟具不具备法律效益,需要针对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研判。一般来说,倘若买卖双方在心知肚明
违约责任存在的前提之下,通过自愿、平等、
协商一致的方式确立的收楼协议,并且该协议内容并无违反任何现行法律条例以及公共道德准则的规定,那么这样的收楼协议往往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如果对方在签订收楼协议时受到
欺诈行为、压迫威胁,或者对某些事实产生了重大误解,亦或协议规定的条件明显对其中一方不公,那么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受害方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
起诉讼,申请撤销这份不公正的协议。除此之外,若是因为一方的违约行为使得原先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即便此时已经签订了新的收楼协议,也未必能从源头上改变先前合同所构成的违约法律后果。总的来说,这些情况的生效与否都需要我们结合具体的
合同签订情境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来作出合理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