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违约金不可超出造成损失的30%这一裁判规定,其所规范的是在涉及到
合同违约的情境之下,所设定的违约金总额一般不应该超越违约行为给另一方所带来的实际损失的30%。这个准则的目的在于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达到平衡状态。假如违约金的设定过高,那么对于违约方来说可能会显得过于苛刻和不公;然而,如果约定的金额过低,又无法有效地填补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在进行具体的判断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地考虑到合同的执行状况、
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的利益等等多方面的因素。例如,当违约所导致的损失相对较小时,但约定的违约金却过高,那么违约方有权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适度降低违约金的数额。反之,如果损失较大,而违约金的设定过低,那么守约方也有权利要求适当提高违约金的数额。总的来说,30%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标准,它仅仅是作为一个参考的上限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