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夺
犯罪的
追诉时效期限,这与可能会被判定接受的
刑罚周期紧密相关。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所明确规定的内容,对公私财物实施抢夺行为者,如其所涉金额属于较大范围且已经发生过几次类似行为的,将受到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等程度不等的
处罚,并且会附加或单独处以
罚金;而对于抢夺财物数额具有巨大规模或者伴随存在其它严重情节的行为者,则将会面临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样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罚金或没收部分财产作为罚款;若上述行为势态更为严重,涉及金额高至特别巨大,或者还存在其他尤为严重的情节时,罪犯将可能被判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徒刑,并在此基础上仍然面临着可能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的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已对此设定了明确的
追诉期限规定,即: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行为,在经过累积五年之后将可停止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行为,在经历十年后也将终止追诉;至于法定最高刑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行为,在经过整整十五年后将会被认定为无需再进行追诉处理;最后,法定最高刑上升至无期徒刑乃至
死刑的行为者,则需要在二十年的严酷洗礼后,由相关机构进行重新审视是否存在继续追诉的必要性,如果经过严格审查后确定疑似存在必须继续进行追诉的情形,就必须上报至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