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机构无故延迟向
劳动者支付
工资超出一个法定支付周期之时,往往即构成违反法定义务之举。中国国内现行的月度薪酬制度表明,一般以一个自然月作为一个法定的支付周期。按照相关律法明文规定,企业有责任每月以货币形式向其员工支付工资,不得采取任何
克扣或擅自滞留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不当手段。然而,若用人机构确实因为生产经营上的困难或资金周转方面的困扰而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事先获得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的同意,可以对劳动者工资进行适度的延期支付,但是延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天。对于那些存在
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机构,劳动者有权向
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投诉,或者通过
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