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
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凡
破产债权人皆有义务向
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以便获得清偿。而破产管理人为唯一有权接受、审查及记录
债权申报的机构。鉴于此,
债权人需尽早于法定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
递交书面债权申报材料。每份申报材料均应详细注明债权总额及其是否附带财产
担保,同时提供相关
证据以供核实。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自破产申请被受理之日起即视为已经到期;附带利息的债权则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时起暂停
计算利息。若债权人未能按时申报,且在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之前进行补充申报,那么在此之前所进行的任何分配,将不会再对其进行补充分配。为了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债权人务必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