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离婚诉讼的事例中,当原告提出并主张其与被告未曾共同生活时,若未能提供确凿的
证据予以证实这一点,那么,法院将会根据多种复杂的因素对该案作出综合判断。首先,法院将详细查阅双方
当事人所提交的所有类型的证据资料,这些资料不仅包括但并不仅限于
证人证言以及与其相关的
书证等等。倘若在经过仔细审查后,仍然无法找到直接而有力的证据来支持原告的主张,那么,法院可能会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其他间接性的证据来做出最终的裁决。例如,法院可能会考虑到双方婚姻关系持续的时间长度、是否曾经共同购买过财产、是否有过共同支付费用的行为等等。如果双方的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较短,并且在经济上几乎没有任何交集,那么,法院可能更倾向于支持原告关于未曾共同生活的主张。然而,总的来说,如果原告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那么,法院的判决结果就存在着不确定性,甚至有可能不会支持原告关于未曾共同生活的主张。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可能地搜集和保存能够证明未曾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