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向来是社会所不齿、法律所严惩的严重
犯罪行为。尤其在小学门口这一公众场所进行此类行为,其恶劣程度更是令人发指。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明文规定,若
行为人以
暴力、
胁迫或其他任何非法手段强迫儿童进行猥亵,应当依法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若行为人有纠集多人或在公开场所公然猥亵儿童等更加恶劣之情节者,则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小学门口的这种公众场所对儿童进行猥亵,通常会被视为具备极其恶劣的情节。在
量刑过程中,法官将全面权衡
犯罪手段的残忍性、危害结果的严重性以及
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对于这类犯罪行为,除了
刑事制裁外,行为人还可能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