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活动的实际运作中,倘若并未取得充足而确凿的
证据以证明被告有罪行,便应依照“
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进行判定,宣判被告人为无罪。此乃维护人权尊严与司法公正性的重要准则之一。然而,欲使被告获定有罪,证据必须满足“真实且充分”的法定标准;否则,即便证据存在,也难以构成一个完整无缺的证据链条,亦无法有效消除合理机构产生的疑问之处。因此,在证据不充分,无法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这一前提下,便不得对被告进行定罪判定。一经判决被告为无罪,即表示被告在法律层面上被认定并未实施所指控的
犯罪行为,理应立即恢复其人身自由及各项合法权益。此外,若在先前的侦查、
审查起诉乃至审判等环节中,被告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被告还有权依相关
法规要求国家给予相应的
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