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民事争议的司法程序中,若审判长依据
传票而去召唤被告人前来法庭,但该被召唤人并无正当事由而拒绝出席或是未经法庭明确批准便在开庭过程中擅
自离场,将可能导致
缺席判决。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对于那些负有重要
抚养、
赡养、抚育等义务以及其不到庭便可能直接影响调查案情真相的被告人而言,在经过两次以上的传票
传唤后,若仍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席,则可采取
强制措施,即
拘传。倘若被告人由于身体健康状况的限制,确实无法亲自出席庭审,他们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和相关证明文件,向法院详细解释情况,并提出
延期审理的申请,或者寻求其他合法途径以参与
诉讼活动。法院将会对这些特殊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最终决定是否予以批准。总的来说,能否因为身体原因而不出庭以及相应的处理方法,都需要结合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来做出准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