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种情形的裁决将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与制约。首要并需确认的是,其中是否确实存在着合乎法律规范的
领养关系存在。倘若并无这样的事实基础,则在婚姻关系的框架下,一旦某一方在
婚姻存续期间发现其所
扶养的三名子女并非亲生,那么他们在
离婚官司中便可以据此向对方主张
精神损失赔偿。至于
抚养权这一方面,鉴于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血缘联系,抚养权往往不会判给非亲生父母。但是,如果相对应的那一方在
抚养期间付出了相应的主要抚养责任,且子女与其形成了坚固而稳固的生活及感情纽带,那么法院亦会所酌情考虑到这类实际情况,以此为依据作出判决。除此之外,对于在抚养非亲生长者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开销,即便在这种情况下未能找到对应的过错方,亦应由无辜一方享有权利要求他们给予经济上的补尝。综上所述,具体的法官对事例的评断和处理结果将沿袭双方提供的相关
证据、各自的
申诉请求以及具体的事例情节等多重因素,最终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