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内涉及到
敲诈勒索犯罪事例的二次审判程序中,是否必须进行公开庭审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各案的特殊性。一般来说,如果
诉讼过程中出现了事例实体事实存疑、关键
证据须得进一步查证核实、被告方或其
辩护律师提出了新的具有重大影响的证据或者观点等特殊状况,那么
二审法院通常都会选择召开公开法庭来进行审理。然而,倘若诉讼的基本事实已经清晰明确,各方对于
一审法院所确定的事实以及所采信的证据并无显著分歧,同时被告方也表示愿意认罪并接受适当惩处等情况下,二审法院亦可考虑采用非公开形式的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处理。总而言之,二审是应当采取公开还是不公开形式来进行审理,其中并无固定的判定规则,而需依事例的各项具体因素进行全面权衡。在此,我们提议,无论是作为原告或是被告的代表,如若您坚信事例应当以公开庭审的方式来进行审理,就必须向法庭提出充足的论据与证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