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被告知详情且并无明显动机或意愿的情况下,涉足了与洗钱行为有关的事宜,通常情况下这并不足以构成
洗钱罪。因为洗钱罪的主观要件明确规定必须是故意为之,也就是说,
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所处理的资金属于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
诈骗犯罪的
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且为了掩盖、隐瞒这些资金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了洗钱行为。然而,如果能够确凿地证明行为人对整个事件毫不知情,没有任何犯罪意图,那么他便不应被判以洗钱
罪名。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知晓的判断需要考虑到诸多因素以及多种
证据,其中包括行为人本身的认知水平、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具体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类型、数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