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种状况之下,尽管涉案材料仅限于借贷凭证,但若出借方无法提交任何确切资金转移的直接
证据,那么法院往往无法仅仅根据借据便轻易地判定借款事实的确立。毕竟,借据本身仅能表明借贷双方已达成借款之共识,然而
借款协议乃属实践性
法律关系的一环,其效力必须等到实际支付款项后方能生效。因此,假如被告方声称已经履行了借款义务,他们有责任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倘若被告未能出示足够的转账记录或者现金给付相关文件等证据,那么法院很可能会作出借款并未真实进行的裁定。但是,若被告方面能够提供诸如
证人陈述、双方有关借款流程的通信文本等其它辅助性证据,这将对法院的判决产生较大的影响。总而言之,证据的完整性和说服力乃是决定最终判决结果的至关重要的考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