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罪时,我们并不一定必须完全依靠现场抓捕这一方式。赌博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在于聚众进行赌博活动以图盈利,或者将其作为谋生的基本手段之一。尽管现场抓捕无疑会有助于我们获取更具实质性的
证据材料,但其他类型的
间接证据资源,诸如参赌人员的证词、资金流向的详细记载、甚至是通信信函的查询结果等,都有可能搭建起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从而有力地证明某项
犯罪行为确实发生过。举例来说,即使缺乏现场抓捕所取得的直接证据,但是通过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深入的调查访问,我们仍然有可能揭示出某人长期以来组织他人参与赌博活动,并且从中获取了巨额利润;或者某人长期沉溺于赌博活动,将此视为自己的主要职业,这样的情况同样可以被判定为构成赌博罪。总而言之,在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
犯罪的过程中,证据的充分性以及合法性才是最为关键的因素,而不仅仅是看是否有现场抓捕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