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
开设赌场罪的定罪
量刑过程中,其所涉及的因素远远不止于盈利金额这单一维度,而是需要参照
犯罪情节、涉案人员的参与程度以及所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等多个层面加以全面考量和分析。针对您提到的仅仅凭借盈利金额为 200 元的事例分类来讲,一般可以认定这是一种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现象。然而,考虑到
刑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实际审判经验,这种情况下的罪犯仍然可能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的
刑事惩罚,同时还可能须缴纳
罚金作为
附加刑罚。然而,若在此类
犯罪行为中存在诸如
累犯、教唆
未成年人加入等
情节严重者,其可能要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反之,如果展现出
主动投案自首、
立功减灾或者积极认罪、服法等情轻情节者,很可能受到法律的
从轻处罚。最终的判决结果需要经过法院依据每起事例的独特情况来依法作出酌情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