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当交警确认双方均负有法律上的责任时,保险
赔偿原则通常如下所示:首先,交强险将为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提供合理的赔偿款项,并不因责任比重大小而有所改变。对于超出
交强险理赔额度之外的损失部分,则由商业保险依照双方应负责任之比例作出相应的偿付。若双方均持有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在明确各自的
经济损失之后,首先由双方的交强险分别向对方支付
赔偿金,如仍存在未足额赔偿的部分,则由商业保险按照责任比例予以分摊。举例来说,假设A车辆损失金额达到了10万元,而B车辆损失金额为8万元,且经交警裁定,A方应承担70%的责任,B方则承担30%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A车辆的交强险将先行赔偿给B车辆2000元,同时,B车辆的交强险也将先行赔偿给A车辆2000元。接下来,A车辆的剩余损失为98000元,这部分损失将由B车辆的商业保险负责赔偿其中的29400元,而A车辆自身的商业保险则需要赔偿剩下的68600元。同样地,B车辆的剩余损失为78000元,这部分损失将由A车辆的商业保险负责赔偿其中的54600元,而B车辆自身的商业保险则只需支付剩下的23400元。当然,具体的
赔偿金额仍须根据
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以及实际情况进行核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