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治社会环境下,针对违建问题,法律赋予了行政机构以强制拆除权,因此,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也有可能做出这样的判定。而所谓“ 违建”,其含义是指违反
建筑法规所建立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具体讲就是没有获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规定来实施建设的这类建筑。当政府部门通过法定程序明确认定某处建筑物为违建之后,且做出了强制拆除的决定,那么此时,就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然而,如若被认定者对政府部门的鉴定结果以及处理方案持有异议,可以据此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相关
行政行为进行合规性和程序正当性的审查。一旦确认
行政机关按程序认定违建的事实,并且相对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利用这个法定的
救济途径,法院内部将对此进行专门的审查,经过审慎确认其
合法性后,很可能会作出相应裁决,支持政府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但是,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同程度的
违法行为,那么法院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撤销或变更该行政行为等涵盖无罪推定原则的替代判决。